關于加強經營異常機構自律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
中基協字〔2022〕37號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為提升私募基金規范化運作水平,構建私募基金行業優勝劣汰、進退有序的常態化退出機制,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維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中基協發〔2018〕2號,以下簡稱《公告》)等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現就加強經營異常機構自律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營異常機構情形
本通知所指經營異常機構,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一)按照《公告》應當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異常經營情形。
(二)根據《關于加強私募基金信息報送自律管理與優化行業服務的通知》(中基協字〔2021〕107號)被列入信息報送異常機構,且超過12個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發布之日,仍未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以下簡稱“AMBERS系統”)選擇機構類型的情形。
(四)其他類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試點機構)無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類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過12個月持續無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認定為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條件,或被認定為經營異常,且建議協會啟動自律處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規和協會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情形。
根據《關于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中基協發〔2015〕14號)在協會疑似失聯公告發布后,符合失聯找回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適用本通知。
二、經營異常機構自律管理措施
一是針對第(一)類經營異常機構,按《公告》及相關規定處理。
二是針對第(二)類經營異常機構,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統提交歷年未提交的年度財務報告時需同時上傳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意見函(鑒證意見函模板詳見附件1)。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針對符合此類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置3個月過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個月內仍未完成整改,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三是針對第(三)類經營異常機構,鑒于其長期消極應對協會自律規則,展業狀態不明,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時,亦應同時提交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經審計無保留意見的歷年未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四是針對第(四)類經營異常機構,根據證監會《若干規定》,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不得新增展業,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五是針對第(五)類經營異常機構,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時,應完成新設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其中,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通知后申請備案的首只私募基金產品應當托管,且需在AMBERS系統同時上傳托管人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盡職調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盡職調查審核要點完成盡職調查的書面說明文件(托管人相關盡職調查審核要點詳見附件2)。此外,該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中應明確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過12個月無在管私募基金的相關運營情況說明并由投資者簽字確認。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針對符合此類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置3個月過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個月內仍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新設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六是針對第(六)類經營異常機構,根據協會于2018年3月27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管理的決定》,若金融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認定其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條件,協會將根據調查認定結果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相關部門認定其為經營異常機構,且建議協會采取自律措施的,協會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時應同時附上上述部門出具的關于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異常事項已整改的無異議函。
七是對于第(七)類經營異常機構,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多類經營異常機構情形的,協會將視情節從嚴處理。
第(二)至第(七)類經營異常機構涉及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公告》和《關于進一步規范異常經營專項法律意見書出具行為的通知》(中基協字〔2020〕27號)相關要求,委托律師事務所對有關事項進行查驗,并在3個月內就其是否持續符合登記備案要求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主動注銷的,協會將中止相關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不被記入誠信檔案,且不影響后續在私募基金行業任職。其中,第(四)類經營異常機構,即無在管私募基金的其他類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試點機構)主動注銷的,可按照現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要求另行申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符合要求的專項法律意見書的,或專項法律意見書不符合要求被協會不予接受后仍未能在期限屆滿前提交符合要求的專項法律意見書的,以及在收到協會要求其限期補充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通知后未能按期提交補充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協會將按照《公告》相關要求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對私募基金的職責不因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執行注銷管理人登記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注銷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妥善處置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三、提升公示效能,加強投資者保護
為有效引導投資者和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關注經營異常機構相關情況,協會整合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各類信息,從以下方面優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信息展示:
一是在官網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查詢公示平臺“提示信息”欄目新增“近一年無在管基金”、“全職從業人員少于5人”、“近一年在管基金規模小于200萬”等機構情形,在“誠信信息”欄目“信息報送異常”項下新增“信息報送異常超過一年未完成整改”標簽,并將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的所有提示信息和誠信信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公示信息詳情頁面進行列示。
二是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查詢公示平臺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信息推送至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投資者登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后可直接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誠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三是在協會官方微信公眾號(名稱:中國基金業協會,ID:CHINAAMAC)底部菜單目錄處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查詢公示入口,市場主體可通過點擊公眾號底部“私募業務-分類公示”菜單項直接跳轉至已適配手機顯示模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查詢公示平臺。
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基金管理人財務信息鑒證意見函(模板)
2.托管人關于超過12個月持續無在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盡職調查審核要點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22年1月30日